办理港澳通行证流程

发布者:国际交流与合作发布时间:2011-05-09浏览次数:380

办理港澳通行证流程

  发布时间:2011-05-09  来源: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阅读次数:325 【字体:



























































一、办事的条件

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商务实行登记备案制,凡需办理三个月或一年多次商务签注的,须由单位事先到武汉市出入境管理处按备案标准对需办理港澳商务签注的人员进行登记备案,领取备案登记证。未办理港澳商务登记备案的人员,可办理三个月一次港澳商务签注。

注: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及境外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三个月一次港澳商务签注。

二、办事的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在经过受理机关培训的照相点所照数码照片的《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2、提交本市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受聘于受理范围规定的武汉市企业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省市暂住人员还须交验公安机关签发的暂住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申请三个月或一年多次商务签注的提交《港澳商务备案登记证书》和单位派遣函。

如未登记备案,申请三个月一次商务签注的,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代表机构登记证、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单位税务登记证书,提交复印件及单位派遣函。

个体工商户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办理经营者本人三个月一次港澳商务签注,验原件交复印件。

4、下列人员还需提交单位意见: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2)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副处)以上管理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3)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4)其他需要报送备案的人员,如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金融财税、科研教学等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及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

(5)如申请人申请赴香港或澳门“3个月多次”或“1年多次”则需单位出具“同意办理多次”的明确意见。

5、提交公安出入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6、初次申请及换证必须由本人提出,再次加签可由单位代办员办理(户口不在本市者除外),提交的复印件用A4纸张。

7、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再次申请须提交:(1)证件有效期届满或签注页用完,凭原通行证和上述材料办理换证(2)原证件毁损或遗失、被盗,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情况说明。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1、武汉市出入境管理处(张自忠路306号)可受理全市城区户口居民,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周六9:00—16:00。

2、蔡甸、江夏、黄陂、新洲远城区居民必须去各自户口所在地分局受理,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

3、江岸、江汉、桥口、武昌、青山、江南受理中心(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会展中心1楼)可受理全市城区户口居民,沌口开发区分局可受理本区户口居民,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

4、长航、民航、铁路的员工申请护照必须去各自系统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

四、办证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即签发受理回执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批签发工作,制发证件。

五、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一次签注20元/件,多次签注100元/件。

六、咨询电话:85395333

七、监督电话:82712357

八、互联网址:www.whcr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