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和省委外事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外事公务活动中的礼品管理,保持清廉节俭规范,特制定本部门规范。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礼品,是指礼物、礼金和有价证券等。
第二条 根据国际惯例和外事工作需要,可以对外赠送礼品,礼品的金额视外方级别酌定。
第三条 对外赠送礼品以节约、从简为原则,赠送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
第四条 部门应建立外事礼品领用登记表,并安排专人负责领用工作。
第五条 在外事公务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礼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索取礼品。
第六条 在外事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品,折合人民币100元以上的或是礼品带有外方LOGO的,自接受之日起(在国外接受礼品的,自回国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礼品上交并登记入册,所收礼品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保管,并定期移交学校档案馆。不满100元的伴手礼,受礼人可交给所在部门自行处理。
第七条 配合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外事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在公务活动中向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台湾地区人士和海外华侨赠送礼品或接受其礼品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如有违反本规定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