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学生管理办法》《湖北经济学院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学生奖学金、 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发布时间:2021-09-27浏览次数:512







湖 北 经 济 学 院 文 件


鄂经院发〔20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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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学生管理办法》《湖北经济学院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学生奖学金、

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学生管理办法》《湖北经济学院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学生奖学金、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印发施行。



湖北经济学院

2021910

















湖北经济学院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学生的各项工作,建立有利于港澳台学生教育培养发展的运行机制,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港澳台学生,是指入读湖北经济学院的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本科学生,或具有台湾居住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面向港澳台地区的联合招生考试台湾地区学科能力测试等统一考试达到学校入学标准,或者通过教育部批准的其他入学方式,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经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的港澳台学生。

第四条 学校坚持在“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策和学校有关教育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制度,开展对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录取、培养、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招生和录取

第五条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确定招收港澳台学生的数量,招收港澳台学生以每年学校公布的港澳台学生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为准。

第六条 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筹协调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并将招生情况报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通过面向港澳台地区的联合招生考试、台湾地区学科能力测试等统一考试达到学校入学标准,或者通过教育部批准的其他入学方式,经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

第三章  培养和教育

第八条 学校将港澳台学生的培养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与校内其他本科学生执行统一的毕业标准

第九条 学校将港澳台学生教育教学纳入教务管理系统,与校内其他本科学生统一管理。在保证相同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根据港澳台学生的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适当开设特色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教学工作。军事理论(含军事训练)和政治理论课程可以用国情类课程代替。

第十条学校对港澳台学生开展入学教育、安排辅导员和专业导师,帮助其适应生活环境和学业要求。

第十结合港澳台学生的特点和需求,组织港澳台学生参加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选择实习、实践地点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向港澳台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向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颁发学位证书。港澳台学生毕业时由所在学院统一组织参加学校毕业典礼。

第十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港澳台学生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设立面向港澳台学生的奖学金和助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十四条 对港澳台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纳入学校学生工作管理系统,统一规划部署、统筹组织实施。

十五条 学校按时为港澳台学生注册学籍,并统一管理学籍。港澳台学生转专业、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事宜参照校内其他本科学生相关规定执行。

十六条学校为港澳台学生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科研、奖惩、日常表现等资料。

学校对港澳台学生进行集中安全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妥善解决港澳台学生在校期间遇到的问题,及时有效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八条学校鼓励港澳台学生参与各类积极健康的学生活动,鼓励港澳台学生与校内其他学生交流融合。

十九学校为港澳台学生在学期间参加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便利。学校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负责对港澳台学生进行就业指导,港澳台学生毕业后如在内地祖国大陆就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对港澳台学生执行与校内其他本科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

第二十学校为港澳台学生执行与校内其他本科学生相同的学习生活条件和医疗保障政策

第二十澳台学生在校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违反校规校纪和学习不努力、经过多次教育仍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学生,以及违背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等重大政治问题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港澳台学生组织群体活动,首先由所在学院报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审核经同意,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 港澳台学生如在校内外发生交通事故及各类突发事件,由相关部门依据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二十鼓励港澳台学生校内住宿。如港澳台学生选择校外居住,须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报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港澳台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可以自费离境探亲访友。港澳台学生在寒暑假以外的请假申请,严格参照《湖北经济学院学生请假管理办法》执行。涉及港澳台学生在寒暑假以外离境申请,应由所在学院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批。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港澳台学生工作是促进内地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高等教育交流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形成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齐抓共管的机制。学校分管港澳台事务工作校领导、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对港澳台学生工作负领导责任,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主任、学生工作处处长负第一责任人责任,相关岗位人员对具体事务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港澳台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会同招生办公室做好港澳台学生招生宣传和考试录取工作;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对港澳台学生的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

协助港澳台学生办理出入境手续和校内外居住登记手续;

协助港澳台学生办理保险和医疗事宜;

组织申报、审核发放政府设立的港澳台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组织申报、审核发放学校设立的港澳台学生奖学金、助学金;

组织港澳台学生开展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题的内地祖国大陆文化体验活动;

会同相关单位处置港澳台学生突发应急事件;

建立港澳台学生信息库,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港澳台学生信息,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港澳台学生社会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教务处是港澳台学生学籍和教学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统一管理港澳台学生学籍;

为港澳台学生办理转专业、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事宜

组织实施港澳台学生国情类课程群和特色课程群建设;

检查、督导、评估港澳台学生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 财务处是港澳台学生教育经费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对港澳台学生执行与校内其他本科学生相同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以人民币计价收费;

指导相关单位编制和执行港澳台学生教育经费预算。

第三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校团委是港澳台学生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做好港澳台学生迎新工作和入学教育工作;

按照学校有关学生管理制度,会同教学单位做好港澳台学生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指导、协助港澳台学生参加学校学生组织和社团,引导、组织港澳台学生参与各类积极健康的学生活动,包括校园文体活动重大节日庆祝活动等;

对港澳台学生社团及开展的活动进行有效管控;

为港澳台学生在学期间参加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便利;

做好港澳台学生的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后勤集团、亿优物业公司负责做好港澳台学生住宿、餐饮等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十三条 保卫处负责做好港澳台学生校园安全工作,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涉及港澳台学生的治安、刑事和国家安全案件。

第三十四条 校友会负责做好港澳台校友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推进港澳台校友组织设立和发展。

第三十五条 相关学院对港澳台学生培养负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根据相关专业教学计划,做好港澳台学生教育教学工作;

为港澳台学生安排学业导师,进行课业辅导;

组织港澳台学生参加相关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实践活动,选择其中实习、实践地点时,须报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批。

负责本院港澳台学生的日常生活管理。

第三十六条 对在港澳台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三十七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湖北经济学院生管理规定》等制度执行。

三十八本办法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经济学院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学生奖学金、

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鼓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学生(下简称港澳台学生)来我校就读,增强港澳台学生的祖国观念,激励港澳台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和教育部关于港澳台学生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工作要求,以及《湖北经济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细则》(鄂经院发〔2017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港澳台学生,是指在湖北经济学院就读的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本科学生,或具有台湾居住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 湖北经济学院港澳台学生奖学金来源于财政资金和学校专项资金。奖学金由湖北经济学院用于奖励在我校就读的学习成绩优异的港澳台学生。湖北经济学院港澳台学生助学金来源于学校专项资金。助学金是用于资助在我校就读的品学兼优,学业过程中出现经济困难的港澳台学生。

第二章 奖助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港澳台学生奖助学金的标准:

(一)学校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年5000元人民币。

(二)学校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人民币。

(三)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及工作指示,适时调整港澳台学生学校奖助学金资助标准。

第五条  港澳台学生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拥护祖国完全统一;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四)在校期间勤奋刻苦、成绩优良的二年级(含)以上的学生。

(五)港澳台学生申请奖学金的优先条件:

1积极参加学术研究、科技创新、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学生活动并表现突出的;

2担任校、院、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工作表现突出的

(六)港澳台奖学金申请者若出现考试挂科,或学年内因违规违纪受到校级警告及以上处分则取消申请资格。

第六条  港澳台学生申请助学金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拥护祖国完全统一;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四)入学考试成绩优秀或在校期间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五)港澳台学生在当学年出现影响学业的经济困难情况。

第三章 评审时间及程序

第七条  港澳台学生根据奖助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奖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10月开始受理,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第八条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对各学院推荐奖学金人选资格进行审核,并会同学生工作处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在学校网站上公示,按规定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学校对获奖学生发文表彰。

第九条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对各学院推荐助学金人选资格进行审核,并会同学生工作处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在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四章  资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按照相关财务程序,一次性将奖助学金发放给学生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获奖(受助)学生资金发放后的跟踪管理,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获奖或助资格,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一)有反对一个中国原则、“九二共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的言论和行为;

(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参加非法社团组织;

(三)违反校规、校纪。

第五章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直线 5直线 4湖北经济学院学校办公室发            

 20219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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