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出国(境)流程

发布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发布时间:2019-05-07浏览次数:990

    以下内容节选自《湖北经济学院出国(境)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10]10号):

第三章  出国(境)程序

    第七条 国家公派。教师个人按《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学校计划审核,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按程序上报。

    第八条 学校公派。教师个人提出申请,教师所在单位签署意见,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院长办公会讨论确定。

    第九条 停薪留职自费留学。教师个人凭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提出停薪留职自费留学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签署意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长审定。

    第十条 学校组团、参团出国(境)。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出访的时间、国家、任务及经费预算等因素提出建议人选,校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被邀请人须持正式邀请函、参会论文和参会论文证明,向所在单位提交参会申请,所在单位做出学术评价并签署意见,科研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并确定资助经费标准,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出国(境)探亲、劳务输出人员。须提前三个月凭邀请函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人事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出国(境)定居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组团、参团出国(境)人员。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办理政府审批、因公护照和签证等手续。因公护照必须在回国后7天内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保管;公派留学人员,公派出国(境)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进修、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人员,因私出国(境)人员原则上都自行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供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