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出国(境)分为因公出国(境)和因私出国(境)两大类。因公出国(境)包括公派留学和因公临时出国(境);因私出国(境)包括停薪留职自费留学、探亲、定居、劳务输出和其他出国(境)活动等。
    (一)公派留学是指由国家或学校资助,赴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从事博士后研究、访问学者、课程进修、合作研究等,出国(境)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及以上,包括国家公派留学和学校公派留学两类。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经学校研究同意的组团出访、参团出访、短期进修、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出国(境)期限一般在三个月以内。
    (三)停薪留职自费留学是指教师通过正常途径获得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经学校同意,到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从事博士后研究、访问学者、进修、合作研究等。
     (四)出国(境)探亲是指受在国(境)外的配偶、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属邀请,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的出国(境)探亲活动。
     (五)出国(境)定居是指被国(境)外移民机构批准,获得永久居住权或加入他国国籍。
     (六)劳务输出是指经学校与有关劳务输出部门达成协议并经批准的出国(境)活动。
     (七)其他出国(境)活动是指未列入上述类别的出国(境)活动。
    第二条 学校出国(境)活动管理体制
    (一)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学校出国(境)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
    (二)人事处负责制定教师出国(境)进修计划,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制定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
    (三)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配合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做好本单位出国(境)管理工作。
    (四)各院(系)配备一名工作人员兼任外事秘书。

                                       第二章  因公出国(境)条件
     第三条  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留学项目的,按当年度《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申请学校公派留学的,按《湖北经济学院教师出国(境)进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因公临时组团和参团出访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出访时间、出访任务、日程安排和费用预算。
     第六条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教师,必须出具国外大学或研究机构发出的正式邀请函,必须有正式论文入选和入选证明。

                                       第三章  出国(境)程序
    第七条  国家公派。教师个人按《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学校计划审核,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按程序上报。
    第八条  学校公派。教师个人提出申请,教师所在单位签署意见,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院长办公会讨论确定。
    第九条 停薪留职自费留学。教师个人凭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提出停薪留职自费留学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签署意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长审定。
      第十条  学校组团、参团出国(境)。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出访的时间、国家、任务及经费预算等因素提出建议人选,校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被邀请人须持正式邀请函、参会论文和参会论文证明,向所在单位提交参会申请,所在单位做出学术评价并签署意见,科研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并确定资助经费标准,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出国(境)探亲、劳务输出人员。须提前三个月凭邀请函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人事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出国(境)定居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组团、参团出国(境)人员。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办理政府审批、因公护照和签证等手续。因公护照必须在回国后7天内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保管;公派留学人员,公派出国(境)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进修、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人员,因私出国(境)人员原则上都自行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供指导。 

                                      第四章 出国(境)人员待遇
    第十五条 出国(境)留学人员。按《湖北经济学院教师出国(境)进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校内一切待遇不变。逾期不归的,停发其工资福利和校内津贴。逾期三个月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七条 获准出国(境)探亲的在职人员。时间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公派留学十二个月以上的人员配偶探亲(十二个月以内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或出境探亲的待遇),头三个月工资暂存(待其按期返校后一次性核发。不按期返回的,全部扣发),校内津贴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保留公职六个月。公派出国(境)人员延长期内,其配偶不能探亲。其他各类出国(境)探亲人员,从出国(境)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福利和校内津贴(利用寒暑假探亲的除外),保留公职三个月。逾期未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八条 出国(境)定居人员。从出国(境)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福利和校内津贴,不再保留公职。
     第十九条 劳务输出人员。从出国(境)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福利和校内津贴。在规定时间内保留公职,按期回校的,从到人事处报到之日起起薪,恢复其在校的一切关系,不补发其出国(境)期间的工资福利和校内津贴;逾期三个月未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条 离(退)休人员出国(境)期间,退休费及一切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一条 其他出国(境)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处理。

                                         第五章  出国(境)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申请出国(境)人员必须经学校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留学人员在出国(境)前应与人事处签订《湖北经济学院出国(境)工作及进修协议书》。
享受学校资助的留学人员须按留学期限确定回校服务期,服务期从向人事处报到之日开始计算,具体按《湖北经济学院教师出国(境)进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组团和参团出国(境)期间应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件规定的出访国家或地区、时间等相关内容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报批同意方能调整变更。出访团组在国(境)外期间应服从领队管理,严格自律,按计划完成出访交流任务。
    第二十五条 出国(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保密制度,严禁讨论涉及台湾、西藏等敏感问题,必须严格遵守所到国家(地区)的法律,尊重所到国家(地区)的宗教和风俗等。
    第二十六条  出国(境)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派出任务,期满后应按期回校服务。原则上不得申请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期限。确因需要,可持国(境)外延期邀请函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并经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申请一次,延长期限内所有费用和责任由教职工本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出国(境)留学人员须在回国后2周内到人事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报到手续,同时提交书面总结材料(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人员还须将会议简况送科研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之后,方可办理相关财务报销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经济学院出国(出境)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